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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游资讯 2025年05月08日 23:13 14 志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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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在当代这个社会 ,民法对于我们来说确实是很熟悉了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民法,也经常性的适用民法 ,对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来说,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立法亮点,很多人都想要充分的了解一下《民法典》16条的内容应该如何进行理解?那么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民法典》第16条的内容

1、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2、解读: 根据这条《民法典》的规定 ,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正常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但是《民法典》第十六条之规定 ,则属于对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即规定在一定情形下,法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因此 ,首先需要确定本案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十六条适用的情形 。上述法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案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丧葬费、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 、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民法典》第16条的内容的理解

1、理解1以法律的形式对胎儿是否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予以确认。

《民法典》作为我国的民法典 ,从法律位阶的角度上看,属于法律层面,其法律效力最高 。以法律的形式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予以确定 ,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性。

2 、理解2“视为”一词表明胎儿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

视为在常用语中的解释是将一个事物看作是另一个事物 。这也就意味着,在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上,法律是否定的 ,只是在特定条件下,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将没有出生的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

3、理解3重点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从法律条文本身看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行为都是让胎儿纯获利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胎儿在作为纯获利的受益对象时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新形式的纯获利行为出现时,根据这一条做出扩大解释 ,最终胎儿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 。

4 、理解4强调胎儿必须是“活的”。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消于死亡,也就是说 ,民事权利能力的存续时间是人自生到死的时间,所以,“活着 ”是民事权利能力存在的前提 ,如果连“活着”这个条件都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根本就不存在。这一点不仅适用于胎儿,还适用于一般自然人 。

这个条款涉及到胎儿的民事权利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是,胎儿的民事权利只有在接受赠与以及继承遗产方面是存在的,其他方面我国的法律暂时还是没有规定的。最后 ,还是想要提醒大家的是 ,考虑问题需要严格的依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是底线。

民法典1062条原文及解释

法律分析:总则编亮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3 、失能老人须监护;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

物权编亮点:1.新设添附制度;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

合同编亮点: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2 、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 ”说“不”;4、物业纠纷不用怕 ,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

人格权编亮点: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1. 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2.预防性骚扰;3. 姓名权 、名称权的扩张保护;4. 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等等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但是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 、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 ,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 ,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权利。

一、《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内容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二、解读

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其中的“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和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 ”不仅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未实际占有但权利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 。

该条文明确列举了四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同时以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

此外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日常生活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如工资 、奖金 、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 、夫妻个人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以及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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